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审批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审批方式:审批
三、审批依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四、审批条件:申请供电营业许可的供电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技术设备、人员,建有必要的输电、供电或配电网络,且有固定电力用户。能遵守国家电力法规,执行电力有关条例。
五、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市经(贸)委初审,报省经委审批。
六、审批时限:专家评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责任处室:电力处
九、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
3、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二)
4、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三)
项目确认书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审批方式:核准
三、审批依据: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财税字〔1999〕290号、发改规划〔2003〕2105号
四、审批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审批程序:中央企业、省直企业直接报省经委核准,其他由市经委初审后报省经委核准,
六、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地市经委或中央企业、省直企业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请示文件1份;
(二)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两份;
(三)招标委托书和中标合同1份(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提供);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国产设备清单表一式四份;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加盖公章)及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提供)。
一、审批事项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审批方式:核准
三、审批依据:国发〔1997〕37号、发改规划〔2003〕900号、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四、审批条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
五、审批程序:省直企业直接报省经委核准,其他企业由市经委初审后报省经委核准,
六、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地市经委或省直企业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请示文件1份;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两份;
(三)招标委托书和中标合同1份(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提供);
(四)进口机电产品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需办理此项的提供);
(五)中文本合同复印件一份;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设备清单表一式四份;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公章)及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
一、审批事项名称:企业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审批方式:备案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四、审批条件:
(一)项目为《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省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符合行业准入制度。
五、审批程序: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省经委,其他企业申请应由省经委备案的项目,经所在市经委在《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上盖章后上报。
六、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七、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申请备案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3份。
一、审批事项名称:企业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内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审批方式:核准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四、审批条件:
(一)项目为《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内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五)地区布局合理;
(六)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七)未影响国家和本省经济安全;
(八)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九)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十)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审批程序: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省经委,其他企业申请应由省经委核准的项目,经所在市经委初审后上报省经委。
六、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内
七、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式5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五)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附招标初步方案;
(六)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出具取水预申请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一、审批项目名称: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证
二、审批方式:审批
三、审批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四、审批条件:
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焦化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省焦化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焦化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五)有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六)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七)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职业卫生、防震、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程序:企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经委初审;省经委审批。
六、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责任处室:能源处
九、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申请领取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经委出具的焦炭投产运行许可初审报告;
(二)企业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报告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和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
(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的文件;
(五)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
(六)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七)土地部门批复的用地手续;
(八)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防震、水资源管理等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九)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一、审批项目名称:焦炭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方式:审批
三、审批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四、审批条件:
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焦化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省焦炭经营企业及运输能力调配,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出具焦炭发运站点所在地铁路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五)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焦炭经营场所;
(七)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备。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不少于30个铁路装车货位的条件。
(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焦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九)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依法取得焦化生产企业投产运行许可证的焦化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焦炭,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经委申报省经委,凭领取的“投产运行许可证”由省经委及时办理。
根据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及省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配合搞好国家和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及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期间,焦炭经营许可证重点发放给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且由省政府核定保留的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炭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给独立的焦炭经营企业发放新的焦炭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经委(经贸局)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经委初审;省经委审批。
六、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责任处室:能源处
九、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的市经委出具的焦炭经营资格初审报告;
(二)企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报告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和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
(四)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固定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焦场地证明或租赁、联营的铁路货位,储焦场地的租赁、联营合同及相关证明;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储焦场地环保合格,土地使用证明;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焦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九)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一、审批项目名称:煤炭经营资格
二、审批方式:审批
三、审批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重点煤矿、县以上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山西黄河集团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2、须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煤炭经营场所;
5、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企业要拥有铁路专用线,煤炭经销贸易企业要拥有不少于30个的铁路装车货位;
6、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7、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8、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公路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煤炭经营场所;
4、具备从事公路运输煤炭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有相对固定的煤炭运输车队;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6、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及当地设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
3、生产技术装备及工艺路线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4、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和取水手续;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经营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的储售煤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及当地设立储售煤场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规划要求;
2、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无煤县(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电厂周边可设立储售煤场,重点产煤县区,国道省道2公司以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售煤场。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5、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6、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及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审批程序:(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市经委申报;(三)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四)省经委审批。
六、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